谭 坤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法学会公司法学研究会会员 贵州省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 贵州省青年法学会婚姻家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贵州省妇联家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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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最新诉讼收费标准的几点变化
建纬律师事务所李高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那么,对于经济纠纷案件而言,新的诉讼收费标准与1989年有何变化呢?
一、争议金额小的案件受理费持平或降低,争议金额大的案件受理费提高,130.25万元是案件受理费由低变高的分水岭。
具体来说,对于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的特小经济纠纷案件,新旧收费标准都是一致的(均为50元/件)。对于超过1000元不超过130.25万元的较小经济纠纷案件,新标准的受理费均比旧标准受理费要低。如果再考虑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的因素,该类案件受理费则大大降低。但对于超过130.25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案件受理费均有所提高,130.25万元是案件受理费由低变高的分水岭。
二、对于调解方式结案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反诉或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且合并审理的案件,均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现有收费标准中只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以及破产案件。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增加了减半收取的三种情形: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申请财产保全费增加上限。
申请保全措施的,收费标准与现有标准一致,但增加了申请保全费上限,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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